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托運方)計劃對大唐國源煤礦至金山電廠煤炭運輸進行線上招標,現(xiàn)公開邀請符合條件的承運方參加。
一、交易時間
2020年9月10日15:00-9月10日16:00。
二、交易資格
2.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成立,并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注冊資金1000萬以上。
2.2具有兩年以上的運輸行業(yè)從業(yè)資格。
2.3近一年內,具有電廠或鐵路站臺或貨場月運輸3萬噸以上業(yè)績(合同掃描件)。
2.4承運單位自有車輛或協(xié)作單位車輛不少于100臺。
2.5交易前,承運方必須向國能580·內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繳納人民幣50萬元投標保證金,交易結束后承運方可在銀商通或E商貿通申請退款,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
2.6中標承運方必須向國能580·內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繳納人民幣50萬元履約保證金,中標承運方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使用。
三、交易規(guī)則
3.1按照“優(yōu)先價格低、價格數(shù)量相同搖簽確定”的原則。
3.2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一經查實,取消成交資格,報價作廢,并扣除其全額投標保證金歸托運方所有。
3.3結果公示期限內,若成交單位棄標,扣除其全額投標保證金歸托運方所有,托運方組織重新招標。
3.4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中標單位必須保證前兩天每天不低于100車次,第三日開始每天不低于140車次。若中標單位因自身原因達不到以上派車要求或連續(xù)三日完不成日計劃量的90%,托運方根據(jù)實際情況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國能580·內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及中標單位,扣除其全額投標保證金歸托運方所有。
3.5如少于三家交易商參與,出現(xiàn)流標情況,托運方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照低價進行掛牌交易或重新組織招標。
3.6若出現(xiàn)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調整、市場波動幅度較大等情況,托運方有權終止合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并重新組織招標。
四、2020年9月10日-9月30日煤炭運輸量、攔標價:
貨物汽運地 | 貨物到達地 | 攔標價(元/噸) | 最小提報量(萬噸) | 最大提報量(萬噸) | 運輸數(shù)量(萬噸) |
國源煤礦 | 金山電廠 | 60.00 | 3 | 3 | 3 |
備注:1、攔標價為含稅價(9%稅)。
2、計劃運輸量約3萬噸左右,托運方可根據(jù)實際生產及運輸情況調整本標段計劃量,承運方必須服從托運方調劑,托運方并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3、卸車費用由承運方承擔,承運方在投標報價前應自行踏勘現(xiàn)場,并將卸車費用包含在投標總價中。
4、本次采購發(fā)生的平臺交易費全部由中標承運單位負責并包含在總報價中。平臺交易費收費標準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5、電廠卸車時間:由承運方自行踏勘并按照電廠實際要求組織運輸,費用包含在投標總價中。
6、煤礦裝車:裝車站定量裝車。
五、相關要求
5.1每日運輸量以日計劃為準。
5.2報價:以元/噸為單位,最小變量為0.01元/噸。
5.3報量:以萬噸為單位。
5.4車型要求:符合貨物起運地、到達地要求及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車型。
5.5車況要求:承運單位車輛必須確保車況良好,同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行駛證、車輛保險等復印件備查。另外,承運單位能夠隨時提供運輸車輛行車軌跡。
5.6裝車噸位:毛重不超49噸。
5.7承運單位中標后不得進行轉包或分包。
5.8承運單位管理人員必須有4年以上運輸車輛管理經驗,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現(xiàn)場突發(fā)事件的處理能力。
六、數(shù)質量考核
6.1在承運過程中數(shù)量損耗超過0.3%或熱值損耗超過100 大卡/千克(電廠月度結算批次加權平均考核),超損部分由中標承運方承擔。
6.2質量以貨物出礦月度加權平均熱值與貨物到廠化驗月度加權熱值作對比。質量損耗扣款按電廠合同中規(guī)定的熱值考核標準計算總金額。
6.3數(shù)量以貨物起運地月度發(fā)運噸位和貨物到達地月度結算噸位作對比。數(shù)量損耗超過0.3%的部分,數(shù)量損耗扣款=(含稅一票到廠價-中標承運單價)×超損數(shù)量。
6.4數(shù)質量損耗扣款在當期中標承運方結算的總運費中直接扣除。
6.5承運方必須嚴格按照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填錄系統(tǒng)派車,不允許弄虛作假。否則一經發(fā)現(xiàn)載重與車型不符等違規(guī)現(xiàn)象,每車考核30000元,并終止與乙方合同,并將乙方列入黑名單。
七、結算
7.1具體結算以電廠汽車衡數(shù)量驗收噸位為準,承運方開票以礦發(fā)運量為準,結算總價款=電廠實收量×運輸招標成交價-考核費用,開票單價=結算總價款/礦發(fā)數(shù)量,每月以結算確認單的形式進行結算確認。
7.2雙方結算確認后三個工作日內,中標承運方向托運方開具有效的運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7.3承運方于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發(fā)票和結算資料交予托運方后,托運方在次月支付承運費用,支付方式以電匯或者銀行承兌支付,承兌匯票比例在50%以內。
7.4因國家政策改變,造成本條運輸線路改變、中間收費站增減、稅率調整等情況出現(xiàn),雙方以補充協(xié)議形式對運輸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若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托運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8.1中標承運方在煤炭運輸期間,必須服從托運方或托運方指定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
8.2中標承運方嚴格按照托運方下達的月度計劃量(合同期)和日計劃量,有效組織車輛,將煤炭從貨物起運地裝車運達至貨物到達地完成卸車。
8.3中標承運方確保完成托運方下達的計劃量,托運方對中標承運方實行日計劃量考核,月度計劃量閉合處罰兌現(xiàn)。
8.3.1每日托運方根據(jù)礦、電廠影響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發(fā)運量情況給予考核剔除,并對前日日計劃考核結果進行確認,每少一車罰款500元。
8.3.2中標承運方完成100%月度計劃量的,免于日計劃考核的處罰;未完成100%月度計劃量,但完成托運方與電廠約定的免于處罰的合同量兌現(xiàn)比例的,可以考慮免除日計劃考核;既未完成100%月度計劃量,也未完成托運方與電廠約定的免于處罰的合同量兌現(xiàn)比例的,按日計劃考核結果100%處罰兌現(xiàn)。若因承運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礦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其全額投標保證金歸托運方所有。
8.4當月電廠對托運方日計劃卡考核處罰及違反電廠相關規(guī)定處罰等由中標承運方承擔,在當期托運方與中標承運方結算的總運費中直接扣除。
8.5若托運方在合同執(zhí)行期內整體對電廠進煤數(shù)量調整,則對應中標承運方月度計劃量也進行同比例調整,由托運方下達書面通知,以調整后的月度計劃量作為考核、結算的依據(jù)。
8.6中標承運方要加強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與駕駛員安全教育,中標承運方負責監(jiān)督檢查,中標承運方違反下列規(guī)定,托運方將處罰通報以書面形式交至內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由國能580·內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從履約保證金中代為扣款后劃歸托運方所有。
8.6.1電廠計劃卡管理混亂的,每發(fā)現(xiàn)一次對中標承運方處罰2000元。
8.6.2中標承運方須按托運方要求使用專用塑封封簽,對于塑封管理混亂、不對運輸車輛進行塑封、塑封編號與提煤單標注的編號不一致、不規(guī)范進行塑封的,每車次對中標承運方罰款2000元。
8.6.3不遮蓋防塵布(雨布)的,每車次對中標承運方罰款2000元。
8.6.4嚴禁中標承運方運輸車輛惡意改變車輛凈重,一經核實,托運方處罰中標承運方1萬元/次,再次發(fā)現(xiàn),處罰中標承運方3萬元/次。
8.6.5單車礦發(fā)凈重與到站臺凈重差>±300公斤,考核2000元/車;單車礦發(fā)凈重與到站臺凈重差>±500公斤,考核5000元/車;單車礦發(fā)凈重與到站臺凈重差>±1000公斤,考核10000元/車。有特殊原因經公司核實可免于考核。
8.6.6中標承運方車輛插隊、不服從現(xiàn)場管理,每車次對中標承運方罰款2000元;中標承運方對托運方及電廠現(xiàn)場管理人員進行辱罵、毆打等,視情節(jié)處罰中標承運方1000-50000元,情節(jié)嚴重移交司法機關。
8.6.7中標承運方要嚴格遵守托運方、電廠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造成處罰及損失由中標承運方承擔。
8.6.8在承運過程中出現(xiàn)偷、換煤炭的,一經核實,托運方有權扣留相關車輛,中標承運方除承擔托運方的一切損失外,另處罰中標承運方10萬元/車次,并有權取消中標承運方的運輸資格,情節(jié)嚴重移交司法機關,出現(xiàn)丟煤少車的,按照當期出礦價全額賠償,賠償費從運費中扣除。
8.6.9如中標承運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屬車輛運費、工資等)造成鬧事、上訪、起訴等情況發(fā)生,給托運方造成不良影響,每發(fā)生一起,托運方對中標承運方處以10000元罰款,中標承運方承擔一切責任。
8.7如運輸過程中遇煤炭高溫,中標承運方須及時通知托運方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澆水或作其他處理。如因中標承運方未及時通知托運方造成的損失,由中標承運方全部承擔。
8.8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情況造成中標承運方不能按托運方要求完成運輸,中標承運方必須及時通知托運方;如因中標承運方未及時通知托運方造成的損失,由中標承運方全部承擔。
8.9若因中標承運方車輛組織不力,導致托運方未完成電廠合同量,造成的當月電廠接收價格下浮的損失、次月價格下跌的損失由中標承運方承擔。
8.10 中標承運方所有運輸車輛必須按托運方要求,安裝符合托運方要求的車載定位設備,并在托運方指定的物流平臺調試上線,由此產生的相關服務費由中標承運方承擔。
8.11 中標承運方要承擔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的相關雜費。
8.12 在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中標承運方需安排足夠人員做好開票、車輛秩序維護、煤炭安全巡查、封簽檢查、電廠接卸、磅單收集統(tǒng)計復核等現(xiàn)場管理工作。
8.13 在承運過程中的一切責任、經營風險、安全風險及費用均由中標承運方自行承擔。
九、履約保證金管理
9.1承運方的投標保證金,承運方可在銀商通或E商貿通申請退款,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
9.2中標承運方完成合同期內合同量,可在煤炭運輸合同執(zhí)行期滿后10日內,由中標承運方申請,托運方審核確認后,安排國能580·內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退還其履約保證金;對于中標承運方未完成合同期內的合同量,經托運方月度考核兌現(xiàn)后,履約保證金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十、合同履約執(zhí)行期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
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2020年9月8日